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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河国家粮食储备库印章管理办法

时间:2018-03-07 12:02  浏览:4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齐河库印章使用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促进齐河库经营管理工作健康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齐河库印章包括行政章、党支部章、工会章、财务专用章,财务用齐河库法定代表人、财务部主要负责人名章以及办公室印章等。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使用和保管,实行统一管理和归口管理相结合,坚持分级负责,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缴销
   
    第四条  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刻制。印章刻制由主要领导审批后,办公室负责到具有刻章资质的单位刻制。
    第五条  因部门或单位机构撤销、名称变更、印章样式改变、磨损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印章,需将印章交回办公室。由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后进行统一封存或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和保管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齐河库行政章、党支部章、工会章的使用、保管;财务部负责财务专用章以及财务用齐河库法定代表人、财务部主要负责人名章的使用、保管。
    第七条  齐河库行政章由办公室胡燕同志管理,党支部章及工会章由办公室聂孟坡同志管理,办公室章由办公室董静同志管理,财务专用章以及财务用齐河库法定代表人、财务部主要负责人名章由财务部赵晓冉同志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做好印章的使用和保管工作。
印章管理人员因故外出时,由部门负责人临时指定其他人员做好使用、保管工作。
    第八条  印章应妥善保管,严防被盗用或丢失。如发现印章被盗用或丢失,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库领导,并应立即采取向公安部门报案、登报声明作废等相应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第九条  行政章的使用,经库主任审批签字后办理用印。
    第十条  党支部发文,按照齐河库公文签发有关规定经齐河库党支部相关领导审批签字后,办理用印。
需加盖党支部章的其他材料,经库党支部书记最终审批签字后,办理用印。
    第十一条  工会章经工会主席审批签字后办理用印。
    第十二条  财务专用章以及财务用齐河库法定代表人、财务部主要负责人名章,由财务部按其制定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签字手续要求,自行做好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办公室印章只限在齐河库内部办理日常事务性工作时使用,不能对外使用。应按照本部门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签字手续的要求,自行做好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如工作事项紧急,有关审签领导在外不能正常办理书面审签手续,业务承办人员应以电话或其它形式征得审签领导同意,且审签领导本人以电话或其他形式亲自通知相关印章管理人员其同意盖章后,方可办理用印。业务承办人员须在审签领导返回单位后2日内履行完毕补签手续。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不准将印章携带外出。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外出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齐河库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带出。携章外出须至少2人同行,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携带并使用印章。
    第十六条  严禁在空白合同、空白介绍信、空白纸上加盖印章。
    第十七条  对任何印章的使用必须建立用印台账,对所有用印情况进行登记。
    印章使用审批单、带有审签意见的审签材料等有关材料均需由印章管理人员做好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印章刻制审批单
    2.印章使用登记表
 
 

印章刻制审批单

申请部门:                             年   月   日
印章刻制原因及拟刻制印章名称  
经办人签字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办公室意见  
分管主任意见  
党支部书记/
库主任意见
 
 
 
印章使用登记表
 
时间 事  由 经办人 领导
签字
备注